【追踪报导】徐州一起因电力施工造成天然气泄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2020年10月9日16时40分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源大道与徐海路交叉口东南侧位置发生了一起因电力施工造成天然气泄漏事故,事故造成周边居民用户2875户、工商用户14户停气,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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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时间、地点
2020年10月9日16时40分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源大道与徐海路交叉口东南侧位置,发生一起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建设单位
    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17年8月16日由三环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成立,属临时组建机构,办公室负责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
    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兵,注册资本捌仟万元,注册地址徐州市王陵路18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132041044,有效期至2021年2月1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32080159,有效期至2021年3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32154031,有效期至2022年7月24日。
  3. 专业分包单位
    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艳,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注册地为徐州市云龙区世茂茂悦广场3号-412室。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232108234,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32162783,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
  4. 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单位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生,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拥有铁路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公路工程四项特级资质,铁道行业甲二级、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公路行业、测绘行业五项甲级设计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桥梁、公路路面等20余项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5.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 
    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矿山路65号,法人代表:高庆余,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伍佰万元,由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与徐州燃气总公司在2004年合资组建的以经营城市燃气项目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在徐州市区统一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燃气的输配管网及相关设施;采购、储存、加工及输送、供应和销售城市燃气;城市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提供各种售后服务;及从事与前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

(三)合同签订情况
  1. 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总承包单位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工程内容:电力设施迁改土建工程全部内容,签订时间:2019年11月1日,合同工期:18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900.406019万元。
  2. 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配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汉源大道与徐海公路几字形管线4标段),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7月30日,专业分包范围:本期工程电缆土建施工专业分包,包括电缆沟井上破除砼地坪厚0.2M,7#~7-1#、7#~29#、22#~29#电缆排管和电缆井,井内管口封堵,贴电力标识牌,余土外运。签订时间:2020年7月30日,合同工期:30日历天,由于需配合高架主体施工,实际非连续施工作业,工期超过30天,签约合同价为:134.91万元。
  3. 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承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剩余工程CDDD-SYGC-3标段,工程内容:道路、桥梁、排水、地道、交通导改等主体剩余工程和监控、交安、声屏障、装饰、公交站台等附属工程,签订时间:2020年4月22日,合同工期:18个月,签约合同价为:90335.289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财产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9日15时许,杜明建指挥挖机司机吴义鑫在汉源大道与徐海路交叉口东南侧位置进行电力管沟开挖,吴义鑫驾驶型号为“现代210-9”的挖机在事故地点从南往北开挖电力管沟,16时40分许开挖至燃气管道“∟”形折点处(PE管,中压A:0.4MPa,管径200mm),前四铲挖深约40cm,第五铲挖深60cm,将“∟”形折点处燃气管道挖坏,导致天然气泄漏。事故发生后,杜明建联系了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监护员张贵雪现场发现燃气泄漏,按照程序上报公司,并拨打了110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16时5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关闭附近阀门,对已损坏的燃气管道进行抢修,并在事故地点四周拉起了警戒线,对附近居民进行疏散;同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金龙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部署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10月9日19:50分完成抢修,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客服部于当天22:00完成入户安检,并恢复供气。从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情况来看,应急预案启动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善后组织有力,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无人员伤亡,周边居民用户2875户、工商用户14户停气约5个半小时。

三、 相关事项调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剩余工程CDDD-SYGC-3标段项目场区内,同时也在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范围内。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剩余工程CDDD-SYGC-3标段项目,建设单位为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施工单位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项目,建设单位为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施工单位为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恒宇分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专业分包单位为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分别与两家施工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管道损坏泄漏点为“∟”形折点,(燃气管道埋深约1.1m,管道上方0.4m左右铺设有警示盖板,两处破损泄漏范围分别为160mm*60mm和160mm*40mm,在事故地点2m左右的地面位置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设置了警示标志,施工临时围墙上有红漆喷的管线走向标志)地面上方设置的警示旗未精确沿“∟”形管道走向标注。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监护人员张贵雪于6月份到现场,口头对杜明建进行了安全告知交底,告知了燃气管线的位置,并提醒杜明建施工前要向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电话告知。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杜明建在未告知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指挥挖机进行电缆管沟开挖,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保护措施,将地下燃气管道挖漏。

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一)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履职情况
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该工程中多家责任主体单位及电力迁改相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移交告知,多次召开现场会及施工调度会要求电力施工及其它迁改单位要做好相关措施保护好地下管线。但未督促电力施工单位全面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对施工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疏漏。

(二)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履职情况
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备案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未会同建设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疏漏。

(三)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职情况
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总包单位未会同建设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情况下,未探查燃气管道的地下管线分布位置和情况,擅自在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开挖,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存在缺失。

(四)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职情况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与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疏漏。

(五)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履职情况
  1. 在事故发生后,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组织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抢险,总用时约为10分钟。及时对燃气管道进行了抢修,未产生后续影响。
  2. 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安排巡线人员在经开区范围内进行日常巡检,在事故地点附近设置了警示标志,在围墙上用红漆喷出管线走向标志,地面上方设置的警示旗未精确沿“∟”形管道走向标注。巡检人员在日常巡检中发现事故地点有施工,在事故发生前仅口头对施工方进行交底、告知施工方在施工前要通知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现场施工动态掌握不准确,技术交底不明确、现场监护不到位,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上有疏漏。

(六)曹奕履职情况
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变电第一工程处主任,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项目备案项目经理,作为本项目备案项目经理从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履职,未能履行备案项目经理法定职责。

(七)王浩履职情况
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汉源大道与徐海公路几字形管线4标段)(土建)专业分包项目经理,作为专业分包项目项目经理,在知道施工地点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有效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八)杜明建履职情况
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汉源大道与徐海公路几字形管线4标段)(土建)专业分包项目班组长,作为班组长,在明知道施工地点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未探明燃气管道走向及埋深,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前未告知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指挥挖机施工。

(九)吴义鑫履职情况
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汉源大道与徐海公路几字形管线4标段)(土建)专业分包项目挖机司机,作为挖机驾驶员,在知道施工地点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听从指挥员错误指令,盲目开挖。

(十)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监护员张贵雪履职情况
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监护员张贵雪,在2020年6月到达事故现场,向施工方进行口头安全告知交底,提醒施工方在施工前需告知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书面交底告知第三方施工单位,未精确标明地面上方的“∟”形管道走向,对现场施工动态掌握不准确,现场监护不到位。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班组长杜明建指挥挖机司机吴义鑫进行电缆沟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在未确认天然气管道具体位置及埋深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开挖过程中挖掘机斗齿造成天然气管道破裂,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对承揽的工程项目重视不足,中标后,备案项目经理未参与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混乱,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组织开展对地下燃气管道的核查工作,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未让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监护,在施工过程中未实施保护措施,未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管理不到位。
  2. 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管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未将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在施工作业前,技术交底不明确,未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护,冒然施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
  3.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疏漏。
  4. 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虽在燃气管道上方设置了警示盖板,但地面上方设置的警示旗未精确标注出管道走向,技术交底不明确,现场巡检监护不到位,对现场施工动态掌握不准确,巡检管理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9”燃气管道泄漏事故是一起违章指挥造成燃气泄漏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技术交底,未让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监护,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议由住建局依据《城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内容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备案项目经理未到施工现场履职,项目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住建局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内容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铁四局施工场区内未与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恒宇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对其约谈。

4.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地面上方设置的警示旗未精确沿管道走向标注,对现场施工动态掌握不准确,技术交底不明确、现场监护不到位,巡检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对其约谈。

5.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项目备案项目经理曹奕,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从未到岗履职,未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住建局上报信用办对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6.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汉源大道与徐海公路几字形管线4标段)(土建)专业分包项目经理王浩,作为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在明知道施工地点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有效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7.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电力迁改工程03标段(汉源大道与徐海公路几字形管线4标段)(土建)专业分包项目班组长杜明建,作为班组长,在知道施工地点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没有具体探明燃气管道走向,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前未告知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擅自指挥挖机施工,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进一步处理。

8.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监护员张贵雪,作为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现场监护员,未按照规定书面交底告知第三方施工单位,未精确标明地面上方的“∟”形管道走向,对现场施工动态掌握不准确,现场监护不到位,建议由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处理结果报经开区住建局备案。

七、事故教训与预防对策
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1.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完善项目经理部建设,配齐主要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地下管线等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详细掌握地下管网的铺设情况,及时制定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确保施工安全。

2.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将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加机械操作人员危险辨识能力,坚持依法依规施工,严防因盲目蛮干行为引起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的协调沟通,及时制定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办理安全监护手续,确保施工安全。

(二)明确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项目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加强与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施工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大安全检查频次,提高安全意识。

(三)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总调度、总协调的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四)落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要落实管道保护协议相关制度,选派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处理问题果断的工作人员担任日常巡护员,按照规定使用派遣劳动者数量,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问题,对在燃气管道周边违规施工且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施工单位,一经发现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加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协调、联系燃气管道周边施工单位,了解施工情况,及时掌握施工动态,确保燃气管道安全。

(五)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全区燃气管线的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究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督促各单位提升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加强对燃气管线的全方位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