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湖北一加油站附近仓库发生火灾,近200万元家具被焚毁,现场画面触目惊心!
据媒体爆料称:2020年2月28日傍晚,湖北宜昌当阳市慈化加油站附近一家具仓库突发火灾事故,大火迅速蔓延,现场火势非常迅猛浓烟滚滚,整个画面看起来触目惊心,消防部门在接警之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消防人员到场之后,经过了数个小时的努力,最终将大火扑灭。因为着火的仓库内存有大量的家具,据知情人透露,仓库内价值约200万左右家具被焚毁,至于起火的原因,相关部门尚在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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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油站安全距离表》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5.5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²,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1、未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
2、未设置防火安全标志。
3、仓储场所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4、室内仓储场所设置员工宿舍。
5、甲、乙类物品的室内仓储场所设置办公室。
6、库房内储存物品未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7、每个堆垛面积大于150平米。
8、库房主通道宽度小于2米。
9、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小于0.3米。
10、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小于1米。
11、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小于0.5米。
12、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小于0.5米。
13、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小于0.3米。
14、库房内货架未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5、货架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16、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未分间、分库储存。
17、甲、乙类物品未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8、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不牢固密封。
19、甲、乙类物品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20、甲、乙类桶装液体露天存放。
21、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小于0.5米。
22、储存物品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小于1米。
23、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4、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
25、架空线路下方堆放物品。
26、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未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
27、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未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28、随意拉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安全茂)。
29、室内储存场所内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30、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未立即停止使用,并未能及时修理和更换。
31、仓储场所未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32、室内储存场所内安放和使用火炉、火盆和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33、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堆放物品和放置障碍物影响疏散。
34、仓储场所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消防设施。
35、仓储场所内消防设施没有正常的操作和检修空间。
36、仓储场所设置的消火栓无明显标志。
37、室内消火栓箱上锁且箱内设备不齐全完好。
38、仓储场所内使用明火,且无禁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