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

转载。

2021年12月28日9时15分,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维修人员在二硝车间一工段对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放料管道蒸汽夹套接合处漏点进行电焊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1万余元


事故有关情况
图片

9时04分,二硝车间安全员付吉平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到动火作业现场找潘佳豪(票证批准动火人)和李远(票证批准监火人),但未找到人,9时09分到一层继续找人,寻找过程中发现了另一处隐患,随手拍照并通过微信报告。当时,水洗巡检工杨文斌正在二层水洗锅现场操作,9时13分公司技术员郭冬冬到水洗岗位现场巡检,9时14分潘佳豪右手持工字锯,左手持防护面罩及焊条桶和双手各持一扳手的李远先后进入现场,9时15分李远左手拿起电焊防护面罩,右手拿起焊钳并夹住一根焊条,开始对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放料管道蒸汽夹套结合处漏点采用断弧法实施焊接,当时潘佳豪在李远右侧站立,在动火作业35秒后发生爆炸。图片

受事故爆炸冲击波、金属碎片击打、撞击等多种因素作用造成现场4人遇难,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佳豪因胸腹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李远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杨文斌因胸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郭冬冬因腹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图片

(一)直接原因

企业在补焊二硝车间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间的放料管道蒸汽夹套与物料管线结合处的蒸汽漏点时,动火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焊工操作资格证和未采取断开管线、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W电焊作业,导致管道内的酸性2,4-二硝基氯苯受强热分解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考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不严不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动火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动火作业人员李远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审批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位于防爆区的临时用电电源长期处于失爆状态,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缺位和盲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相关人员对危险特性认识不足,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R;安全警示标识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

2.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1)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能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票证审批制度落实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特殊作业的管控要求。

(2)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工作开展不扎实;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对临汾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分类分级工作,造成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监管职责不清。

(3)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临汾染化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及安全考核记分制度;未按要求组织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挂牌安全责任科室指导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3.属地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1)尧庙镇党委政府督促临汾染化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R不严不细;未全面落实尧都区2021年12月18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调度会上安排部署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尧庙镇人民政府跟踪督导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安全消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不到位。

(2)尧都区党委政府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中,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不到位;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对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市区两级安全监管职能交叉的问题没有及时协调解决,未能压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攻坚年工作不扎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作业造成的较大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图片

(一)强化红线意识,压实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安全管理,细化安全责任,强化出资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要落实分类分级管控,厘清安全监管责任,提升行业综合监管业务水平。党委政府要把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到各领域各环节,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压紧压实各方面责任,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落到人,打通落实安全责任“最后一公里”。深刻汲取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教训,举反三,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打击“三违”行为的力度,重点开展打击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行为,特别是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作业票审批流程,把好每一道审批关口,狠抓审批责任落实,确实履行现场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加强特殊作业日常监管,强化特殊作业动态考核,对“三违”行为一律严查重处,使从业人员做到“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促进反“三违”工作常抓不懈,在强基础、建机制、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上下功夫。

(三)建强监管队伍,构筑管控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有人管、有得力的人管,真正把违法违规行为管住。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结合山西省委省政府《山西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及山西省安委会《全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构建危化品常态化安全管控机制,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增强风险辨识,推动科技兴安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针对易燃易爆危险源、工艺环节和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增强风险辨识,分析研判存在的风险,加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整改要做到“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落实责任人、定整改情况验收”。建立“双预控”信息化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能力;要在易燃易爆重点部位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工作;完善DCS控制功能,具备自动化操作实时记录和可追溯功能;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科技兴安。

(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防范能力

企业要强化“三级”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要按时按期进行培训复训,对审核不通过的特种作业人员坚决禁止作业。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继续教育,牢固树立按章办事按规操作;加强培训教育,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结合事故警示案例,特别是加强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培训,使从业人员能够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提升,真正做到“四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