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经开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3.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经开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3.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浙里安全 2019-05-13

       2017年3月30日14时45分左右,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经开区的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3.55万元。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3月30日下午,按照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的搅拌楼主任阳金文带领袁再武、曹群华2名员工进入4号生产线搅拌楼第2层的主机房对混凝土搅拌机进行维修。13时40分左右,1台水泥槽车行驶到该生产线南侧指定卸料位置,开始往1号水泥储存罐体输送散装水泥(俗称“打灰”),当时还有1台挖机正在该生产线的东北侧进行废料清理作业。14时45分左右,水泥槽车的车主康雄辉突然听到金属断裂的声音,并发现该生产线的4号储存罐开始往东南倾斜,于是大声呼叫司机陈中“快跑”。两人刚刚逃离危险区域,4号储存罐随即倾倒在1号储存罐的罐身上,并带动1、2、3号储存罐一同往东南倾倒,造成4号生产线搅拌楼整体坍塌。

       接到事故报告后,我市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文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迎春、副市长刘明理、副市长廖建华以及天心区区委、区政府领导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工作。救援指挥组先后调集救援队伍200余人、不同吨位的吊车9台、挖机4台、勾机1台、炮机2台、渣土运输车10辆全力搜救被困人员。16时10分左右,救援队伍找到了被掩埋的挖机司机许波,并迅速将其送往就近医院,目前已基本康复。3月31日早上6时30分,找到了被掩埋的阳金文、袁再武、曹群华等3名维修人员,经“120”急救医生确认,3人均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6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宋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搅拌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公司住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兴达路8号自编1、2栋。宋斌于2012年7月将公司转卖给了个人徐海东,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更名为李秋丽,经营范围也已经变更为通用设备制造。

2、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搅拌设备的销售业务包括了厂内生产和现场制作安装,在国家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该公司销售产品缴纳税种为增值税,现场安装缴纳税种为营业税(营业税因税种税目不同不能抵扣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且营业税的税率比增值税低)。为了减少缴税,宋斌于2009年8月17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登记注册了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号为440112000004241,法定代表人宋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业。公司住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沾益直街电务综合楼二楼A96房。

3、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5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000000072818,法定代表人蒋国斌,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蒋跃忠(蒋国斌父亲)。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机械设备的租赁。公司住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檀树坝组。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取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B2054043160102,资质等级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二级(调查组曾要求建设部门提供资质审批的内档资料,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门给予了书面回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的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前已未保存该公司资质审批的内档资料)。2016年6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的要求,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进行了简单换证并在该单位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但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支持天心区政府的混凝土搅拌场站专项整治工作(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属于天心区政府的拆迁对象之一),一直未将新的资质证书发放给该公司。

(二)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建设情况

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前身为长沙市南站建坤砂石场,生产场地位于长沙火车南站。随着湘江风光带建设的进展,该生产场地需要进行拆迁。经暮云镇牛角塘村村委会介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跃忠于2005年9月9日与暮云镇檀树坝组陈灿明等10户农户签订了“土地(稻田)租用合同”,租用牛角塘村檀树坝组107国道旁22.13亩集体土地用于重新兴建混凝土搅拌站,租用价格每亩2580元,每年递增10%,租用期限12年(该地域当时属于长沙县辖区,2015年区划调整后,该地域被划拨到天心区)。2005年9月9日,蒋跃忠又以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义与暮云镇牛角塘村村委会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合同书”,合同约定:村委会积极支持维护企业,合理处理周边环境,企业每年向村委会缴纳租用土地管理费4800元。该项目于2005年10月15日正式动工建设,于2006年正式投产,当时该公司只有2条生产线。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又分别于2008年、2010年先后增加了2条生产线。截至事故发生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该片土地上建有房屋14处,总面积2230.6平方米,混凝土生产线4条(4条生产线搅拌设备的生产厂家均为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没有办理国土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号生产线搅拌设备的购买和安装情况

2009年底,为了扩大生产能力,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决定在原有3条生产线的基础上,再增加1条生产线。2010年1月3日,该公司总经理禹坚强与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备销售单位)和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设备安装单位)签订了“混凝土搅拌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1套HZS240型间歇式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设备,合同总价190万元,其中基本设备152万元,现场安装、调试、运输、服务等费用38万元,基本设备由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其它方面由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调查组从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作电脑中调取了该生产线的电子版设计资料,资料上注明钢结构制作安装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1998)的要求。经调查组专家验算认定,该设计资料存在缺陷,关键构件300mm×300mm方钢管柱上的圆钢管粉仓立柱在最不利荷载组合下的应力比为2.3,不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的要求,设计承载能力不足(《钢结构设计规范》5.2.1要求:如不考虑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影响,在最不利荷载组合下的应力比不应大于1.0,即使考虑下截面发展系数的影响,在最不利荷载组合下的应力比也不应大于1.15)。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的负责人为该公司项目经理韦寿仕。该生产线的储存罐(该生产线共有4个储存罐,其中1号和2号为水泥储存罐,3号为矿粉储存罐,4号为粉煤灰储存罐)和支撑钢结构采取现场采购、现场焊接拼装的方式,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将储存罐和支撑钢结构的焊接拼装承包给了赵秋林的施工队伍(赵秋林曾经在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过工作经历,于2002年离开该公司)。该生产线的搅拌设备于2010年4月安装到位并进行了验收(由于年限已久,两家单位均未保存安装验收的相关资料),于2010年5月投入使用。

(四)4号生产线搅拌楼混凝土结构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委托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认定:基桩抽芯检测钻取的4号生产线混凝土芯样连续、完整,胶结好,表面光滑,骨料分布均匀,呈长柱状,断口吻合,芯样侧面仅见少量气孔,桩身质量完整性判定为I类桩;抽检的2根桩钻芯长度分别为7.4m和7.6m;桩端支承于强风化泥质粉砂岩,桩底未见沉渣。抽检基桩桩身实体混凝土强度代表值达到48.3MPa,材料强度高。基础墩尺寸与设计图(图上标注测量)相符,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35,能够满足施工建设要求。

(五)4号生产线搅拌楼支撑钢结构的材质、施工工艺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湖南省黑色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号生产线搅拌楼支撑钢结构的材质、施工工艺进行了检测。但由于事故后救援队伍对该生产线设备采取了切割、肢解等措施,现场破坏十分严重。在拆除施工队伍的配合下,调查取样工作人员想方设法找齐了该生产线搅拌楼的主要构件,经检测认定:4号生产线搅拌楼支撑钢结构所选用的钢材与普通碳素结构钢标准(GB700/T-2006)相符,其钢号大多数符合Q235、少数符合Q345牌号要求,所用钢材非假冒劣质产品。但经过宏观检验,有的储存罐支撑圆管、立柱、支撑平台与法兰焊接的主要连接部位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完全断裂,焊接断裂处几乎无塑性变形,断口上全部面积已经生锈并占有异物,并非短期可以形成,证明这些重要的连接节点在搅拌楼坍塌前已经基本处于断开状态。经抽样检测焊接工艺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切坡口。该搅拌楼设计图纸要求在制作安装焊接时立柱拼接接头为全焊透坡口焊,坡口尺寸应符合《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1998)的要求,但取样检测的试件没有发现一例采用开设焊接坡口的痕迹,造成焊缝未焊透、未融合、甚至出现焊接裂纹等缺陷,致使构件节点连接的刚度及承载能力达不到要求。二是偷工减料。由于现场加工条件差,施工人员采用氧炔焰切割加工,在下料时多处出现了尺寸短缺的问题,本应重新更换合适尺寸的材料,但施工人员为了图省事,却通过在尺寸短缺部位加塞钢筋再进行焊接的方式,这种焊接方式改变了焊缝的应力分布,加大了开裂风险;施工人员在钢结构部分局部受力较大的节点部位设置了加劲板(目的是提高节点抗局部失稳能力),但由于现场施工时因条件限制,无法在方钢管内对加劲板进行施焊,也未采取在钢板壁上局部开窗进行施焊,而是在端部节点处采用单面点焊的方式,无法起到加劲作用,容易导致立柱壁板撕裂或局部失稳破坏;一些重要的连接点本应施焊的地方却没有施焊,有些该满焊的地方却只随意进行了点焊;设计图纸对主要连接节点的T形连接要求采用熔透焊,但抽样检测未发现一例熔透焊。三是焊接工艺参数选用不当。由于焊接时电流过大、温度过高、焊接速度过快,有的金属基体熔穿、开裂,焊缝内存在气孔和焊渣,导致应力集中和加速腐蚀,降低了结构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要求:试样接头焊缝及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未熔合等缺陷)。

(六)有关部门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

2005年11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租用农地进行搅拌站建设的非法用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在暮云镇牛角塘村因非法用地行为被同时立案查处的单位有6家),于2007年8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恢复耕地的原种植条件,退还原承包农户恢复耕种;二是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破坏耕地行为处以罚款33.2907万元。后由于暮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该片土地符合《暮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0月16日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7年10月24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是没收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二是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破坏耕地行为处以罚款33.2907万元。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日上缴了行政罚款。但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未进一步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采取强制执法措施。2015年区划调整后,暮云镇划归天心区管辖。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2015年4月8日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由于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履行拆除义务,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2016年3月14日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在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20日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2016年10月21日,天心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要求全力推进搅拌场站和砂石场的关停拆除工作。区政府成立了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拆除的统筹协调工作。根据天心区政府《搅拌站及砂石场第一批关停拆除执行方案》,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拆除。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当月与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拆除合同。经询问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施工队伍的负责人,该公司拆除施工队伍于当月进场开始施工,于2017年春节前(2017年2月初)完成了2、3号生产线的罐体拆除。由于考虑到拆除过程当中,1、4号生产线与2、3号生产线连接处的围栏钢板已经出现松动,为防止钢板因松动发生坠落,应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要求,施工人员将部分已经松动的钢板进行了拆除(围栏钢板非受力构件)。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归属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后更名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1月8日颁布的《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所监管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虽然该文件已经废止(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为五年),但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未就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行政主管重新提出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明确规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混凝土生产行业的监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4号生产线搅拌楼的安装设计存在缺陷,设计承载储备能力不足。

2、4号生产线搅拌楼支撑钢结构焊接施工人员专业素质不强,加上焊接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4号生产线搅拌楼支撑钢结构焊接工艺十分粗糙,焊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3、4号生产线搅拌楼在使用多年后,焊接质量缺陷导致支撑钢结构的承载能力和抗失稳能力严重降低,也加快了焊缝的锈蚀,在达到一定程度后,在外力作用下引起坍塌(4个罐体均满载粉料,另调查组从湖南省气象局调取的气象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间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域风力为2-4级,但据事故现场人员反映,当时阵风风力达到无法正常撑伞的地步)。

(二)相关企业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排的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号生产线搅拌楼设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导致4号生产线的安装设计存在缺陷;未针对搅拌楼的技术复杂性和质量安全要求安排熟悉钢结构焊接、安装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施工人员专业操作水平差,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对钢结构的焊接质量把关不严,竣工验收不专业、不仔细,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钢结构焊接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

2、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农用地进行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4号生产线的施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该公司安排的4号生产线安装验收负责人不熟悉钢结构焊接施工业务,不具备发现和解决施工质量问题的专业能力;在多年的使用过程中,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搅拌楼支撑钢结构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

3、暮云镇牛角塘村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集体土地出租给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不到位,在发现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占用农用地进行搅拌站建设的违法行为后,虽然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处罚,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要求对该公司已经修建起来的建筑房屋和配套设施进一步采取执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5、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不严,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搅拌站建设的违法行为,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对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6、天心区城乡建设局对天心区政府部署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场站拆除工作协调组织不力,行动迟缓,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的拆除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设备安装质量缺陷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人员

1、赵秋林,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号生产线搅拌楼现场制作、焊接和拼装负责人。对搅拌楼支撑钢结构的焊接施工组织不严密,质量验收不认真,焊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事故发生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立案侦查。

2、韦寿仕,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号生产线搅拌设备销售、安装项目经理。对搅拌楼的安装施工组织不严密,对钢结构焊接质量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焊接施工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彭必元,中共党员,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长沙县暮云镇牛角塘村党支部副书记,分管村内国土资源管理)。将集体土地出租给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非农建设,建议由中共长沙市天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朱拉练,中共党员,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党支部书记(原长沙县暮云镇牛角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将集体土地出租给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非农建设,建议由中共长沙市天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雷彬,中共党员,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执法不到位,建议由中共长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王岳能,中共党员,长沙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至2010年任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搅拌站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中共长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刘振华,中共党员,天心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事故发生后被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予以先期免职)。对区政府部署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场站拆除工作协调和组织不力,建议由中共长沙市天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李劲松,中共党员,天心区城乡建设局局长。对区政府部署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场站拆除工作协调和督促不力,建议由中共长沙市天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曹出,中共党员,湖南暮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局长(事故发生后被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予以先期免职)。对辖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建议由中共长沙市天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石宇峰,中共党员,湖南暮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事故发生后该同志被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予以先期免职)。对辖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中共长沙市天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未针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归属有争议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导致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盲区和真空,建议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天心区人民政府对辖区违规建设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场站拆除工作组织不力,隐患排查不深入,建议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宋斌,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销售给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搅拌设备支撑钢结构安装施工中存在的设计缺陷和质量缺陷,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2、蒋跃忠,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未办理国土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组织进行搅拌场的施工建设;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4号生产线支撑钢结构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3、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号生产线搅拌楼的安装设计存在缺陷;未针对搅拌楼的技术复杂性和质量安全要求安排熟悉钢结构焊接、安装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施工人员专业操作水平差,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对钢结构的焊接质量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钢结构焊接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4、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国土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搅拌场的施工建设;对4号生产线搅拌楼支撑钢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五、防范措施

(一)要进一步落实混凝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这虽然是一起因质量缺陷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也暴露出我市混凝土生产行业安全监管领域还存在盲区和真空,部门之间还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市政府应针对混凝土行业的现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混凝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能职责,防止因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而出现监管盲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抓好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和文明生产监督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环保、城管、安监、交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责,积极作为,密切配合,加强监管,避免相互推诿,回避责任。

(二)要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站的质量安全监管。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量的增长,特别是自从混凝土由现场搅拌改为定点生产销售以来,也带来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由于之前各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站的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方面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导致了部分行政审批手续不全的非法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生,有的搅拌站在建设过程当中(特别是早期建设的搅拌站)由于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导致这些搅拌站可能遗留部分质量缺陷。建设部门要督促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搅拌楼的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测(特别是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的搅拌设备,要委托专业人员对其安装设计方案进行认真验算),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切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新建的搅拌站,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把关,对不按程序进行搅拌站建设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搅拌站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凡未经验收合格的搅拌站,一律不得允许投入使用。

(三)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新建混凝土搅拌站时,要针对搅拌楼建设的结构特点和质量安全要求,选择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在组织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向全体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和作业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T10171-2005)的规定组织施工,杜绝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每一个工序完成后要认真组织好检查验收,防止留下质量安全隐患。对已建成但已使用多年的搅拌站(特别是早期建设的搅拌站),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及时消除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职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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